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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冬季十分严寒,大概11月中旬就开始供热了,可是有的人家里虽然通了暖气,但并不十分热,这时候该怎么办?能拒交取暖费吗?什么情况下能不交取暖费呢?听说有的人会因为不交取暖费而被起诉,下面就详细分析下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各地对取暖的要求以及室温不合格纠纷的处理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 24 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暖气多少度才合格?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新版规定: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供热人应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通常在执行时,允许有正负2度的偏差,温度不达标需要专业检测鉴定,鉴定不达标,则按实际不达标天数来退费,同时供暖方还需根据约定采取不久恢复正常供暖。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则供暖方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鉴定就不交取暖费,那么很可能会因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暖气供暖温度多少度可以拒交取暖费?

不能直接拒交取暖费,在遇到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下,要尽快找到物业、社区、供暖单位反应问题,如果需要金策温度,则即使找专业合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如果不是居民自身原因造成的供暖温度低,则可根据检测结果要求供暖单位退还供暖费、减收供暖非、赔偿损失,要求供暖单位恢复正常供暖。如果没有经过检测就聚焦供暖费,会有承担违约金的法律责任风险。